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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员培训协议书
时间:2008/1/25 20:47:25 来源:admin
驾 驶 培 训 协 议 书
本协议书根据《合同法》等相关法规,按照公平,诚信的原则制定。由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甲方)向机动车驾驶人(乙方)在申请机动车培训时提供并明示。本协议一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具有合同法律效力。 第一条:甲方需向乙方出示是经益阳市交通局批准/经沅江市工商局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的相关证明,按照交通部的《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向乙方提供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服务。 第二条:乙方选择A1、A2、A3、B2、C1类型车进行培训;甲方根据乙方在完备报名,缴费手续后,并按其需求的准驾车型提供教练车开展培训;甲方提供理论及实操培训。 第三条:按照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指导价,乙方一次性向甲方缴培训费,乙方如果连续两次同一科目考试不合格需参加补考,按考试部门规定的金额的要求需另缴交与补考相关的费用。 在上述收费中,甲方不得以任何名义加收学员其他费用。 第四条:甲方的责任和义务 1.按照激动车驾驶员培训教学大纲的项目和学时要求,完成培训计划履行培训职责。如实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日志》; 2.向乙方提供的教练员持有政府部门颁发的教练证,教练车具有政府部门核发的教练车证,教练车辆须经政府部门审核检测合格; 3.甲方及其所属职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收取乙方在本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或钱物; 4.在不违反政府部门相关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甲方为乙方代办报名考试和申请机动车驾驶证等相关手续时,代办程序及相关收费标准必须事先与乙方讲明白,并做到公开透明。 第五条: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主动配合甲方按照教学大纲完成培训计划,达到政府主管部门所规定的培训学时,认真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培训教学日志》; 2.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的约定要求:按时向甲方交付培训费用及相关费用; 3.在学习过程中,若受到甲方所安排的教练员不公正对待(如索要钱物/刁难等),有权拒绝并及时提出甲方给予纠正; 4.配合甲方做好学车过程中的人身交通安全工作,作好自我保护工作; 5.乙方取得准考证后,应当自准考证的有效期内,根据甲方的安排妥善安排个人的培训时间,配合甲方完成培训及考试全过程的计划安排。如因乙方原因造成乙方在准考证有效期内未完成机动车驾驶培训考试,视为乙方违约,乙方所交费用甲方不予退还; 6.乙方报名申请学车时提供的证件/体检及相关信息必须真实有效,如在各科考试过程中,因乙方提交的证件或数据有失造成被查处,因由乙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7.乙方在培训过程中不得饮酒,在无教练指导的情形下不得擅自操作教练车。因不服从教练员指导而违反交通安全法规肇事的,应对其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退学 培训过程中,乙方因个人原因中途申请退学的,则按照如下条款办理: (1)甲方扣除乙方全部学费的20%作为报名手续费;(2)乙方已进入培训项目的,甲方按乙方培训所发生的费用进行扣费;(3)甲方代乙方所缴交的书本费用及政府部门收费合计也一并扣除,不能退还。 第七条:争议的解决 1.上述条款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协商增加约定条款的内容; 2.对本协议发生争议,协商无效时,通过行业协会协调,协调无效时,可向本协议所在的合同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向本协议签发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条: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如与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发生冲突,甲乙双方应服从法律/法规之规定。 第九条: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书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乙方完成学车培训计划之日自动失效,有效期最长为两年
甲方:益阳市沅江机动车驾驶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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